珠海注冊商場(店)、書店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問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現條例》明確了條例適用于的公共場所是: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 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 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 室、公共交通工具。第八條規定,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9670-1996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規定了商場(店)、書店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照度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標準適用于城市營業面積在3()0平方米 以上.和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 以上的室內外場所、書店。
問題說明
市局印發的《珠海市行政許可和備案項目目錄》中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商場(店)、書店在辦理登記時應取得公共場所生許可作為 前置許可事項。目前,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因部分商場(店)、書店未達到規定面積,衛生部門不予審批的問題。就此,市處與市衛生局相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市衛 生局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9670-1996 (商場 (店)、書店衛生標準)》的適用范圍是城市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和縣、鄉、 鎮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外場所、書店,衛生部門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范圍與上述范圍一致。因此,對低于上述面積的商場(店)、書店, 衛生部門不再核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市處將據此調整珠海市行政許可和備案項目目錄》涉及的相關內容,在未凋整前請各科按照上述內容執行。 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登記符合面積標準的商場(店)、書店不要求補交衛生許可文件。對名稱中不體現商場(店),但經營范圍中包含銷售或零售商品的 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不論其營業面積是否符合標準,均不再要求其提交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另外,根據珠海市衛生監督所給海淀區衛生監督所《關于對兒童游樂鍛煉場所是否屬于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范圍請示的批復(附件2),兒童游樂和鍛 煉場所不屬于《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公共場所范圍,故對申請從事兒童游樂和鍛煉經營的,不要求其提交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